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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30 深市 名雕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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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雕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3

名雕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6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2日(星期五)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2021年11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龙光世纪大厦A栋2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蓝继晓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88,677,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051%。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88,677,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04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7,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聘用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77,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55%;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77,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55%;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问、胡燕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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