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23-083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网宇达”) 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补 充和完善。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于《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 详见附表。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将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经公司盖章,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1: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3 年 12 月)
原章程 修订后的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100万股人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100万股
民币普通股,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和 人民币普通股,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购股份
出资方式如下: 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二) 要约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担保; (四)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10%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资产10%的担保;
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人提供
对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 的担保;
责任人,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具体参照公 (七) 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执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行。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对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相
关责任人,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具体参
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并公告。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说明原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原定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公告,说明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 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 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八十七条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选举的董事、监事为2名及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 行表决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即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