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经过审阅《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及相关人员的履历,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学历、专业资格、职业经历、兼职情况、履职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同意。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符合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至今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从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黄婧超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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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刘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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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刘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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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李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