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8-033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正文
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2018年3月8日为授予日,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33万股,授予价格为15.80元/股。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形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7人,包括部分: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和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工作满三年且近三年获得过优秀员工的人员,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7,600万股的6.58%。其中:首次授予409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7,600万股的5.38%;预留91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7,600万股的1.20%,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8.20%。其
中,徐烨烽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79元。
5、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6、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安排及行权:
限售期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7年2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2、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2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并于2017年3月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7年3月8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7年3月9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17年3月15日,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5、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1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818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2万股。将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由37.79元/股调整为18.80元/股。2017年4月15日,披露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6、2017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87人,授予818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4月28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7、2017年12月7日和2018年1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并注销6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4.6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029%。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2017年12月7日为授予日,向6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149万股,授予价格为16.52元/股。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2018年1月11日,披露了《关于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69人,授予149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1月12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10、2018年3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2018年3月8日为授予日,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33万股,授予价格为15.80元/股。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13名激励对象33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18年3月8日(星期四)
授予日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区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