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一、释义
1.上市公司、公司、星网宇达:指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星网宇达股票。
4.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6.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授予价格:指星网宇达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
9.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星网宇达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星网宇达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星网宇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星网宇达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17年2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2、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2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并于2017年3月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7年3月8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7年3月9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17年3月15日,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5、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1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818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2万股。将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由37.79元/股调整为18.80元/股。2017年4月15日,披露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6、2017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87人,授予818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4月28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7、2017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并注销6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46,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029%。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2017年12月7日为授予日,向6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1,490,000股,授予价格为16.52元/股。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根据星网宇达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12月7日。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授予股票数量
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
2、授予股票数量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实际授予69名激励对象149万股,
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93%。
(三)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际获授情况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的比例
股) 例
程斌 副总经理 20 2.00% 0.12%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129 12.90% 0.81%
(业务)骨干(共68人)
合计 149 14.90% 0.93%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确定方法
1、预留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52元/股。
2、预留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4.99元的50%,
为每股12.49元;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8.61元
的50%,为每股14.30元。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