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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宇达: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17-02-21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二月

                                   目录

声  明......3

特别提示......3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9

第六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10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2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3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6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8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0

第十三章  附则......23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宇达”或“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00万股的6.58%。其中:首次授予409万股,占本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00万股的5.38%;预留91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7,600万股的1.20%,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8.20%。其中,徐烨烽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

    六、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草案时在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工作满三年且近三年获得过优秀员工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确定。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

    七、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79元。

    八、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九、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应当在获授条件成就后60日内,

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五、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1.上市公司、公司、星网宇达:指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星网宇达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工作满三年且近三年获得过优秀员工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限售期: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算。

    9.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元:指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的。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与员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激发其责任感及使命感,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