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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争民爆: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6

高争民爆: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20-029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届次:2019 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全体董事会成员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现场会议主持人:杨丽华女士

  (五)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 1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股权登记日:2020 年 5 月 11 日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198,299,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476%。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9 名,代表股份 36,558,4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58%。

  现场会议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97,556,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784%。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
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743,1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何苗、杨超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98,245,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股数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6,50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98,245,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股数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6,50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98,245,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股数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6,50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98,245,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股数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6,50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98,245,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股数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6,50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98,245,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股数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6,50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为特别提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98,245,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股数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6,50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98,245,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股数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6,50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98,245,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股数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6,50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98,245,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股数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6,50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何苗、杨超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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