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7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6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6 月 24 日至 2021 年 7 月 3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对本次激励
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7 月 6 日,
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485 万股和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015 万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8、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已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实施完毕。实施的权益分派方
案为:“每 10 股派 2.020000 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需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行权价格的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综上,公司董事会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价格由 34.617 元/股调整为 34.415 元/股。
(二) 回购价格的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综上,公司董事会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0.747 元/股调整为 20.545 元/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调整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