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查,现就以下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2.9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的激励对象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2.9万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云鹰 杨中硕 张红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