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8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情况
1、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6 月 24 日至 2021 年 7 月 3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对本次激励
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7 月 6 日,
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实施完毕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权益分
派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83,531,030 股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30020 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及结果具体如下: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P=P0-V=34.68-0.0630020≈34.617 元/份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P=P0-V=20.81-0.0630020≈20.747 元/股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对公司
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董事会有权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并确定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董事会确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条件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等事宜。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和胜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及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胜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