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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胜股份: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5

和胜股份: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5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5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03.371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63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的相关授权,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部分的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18
年 7 月 3 日至 2018 年 7 月 12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7 月 14 日出具了《监事会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 131 名激励对象中,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激
励对象人数由 131 名变更为 126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85.88 万股
变更为 369.12 万股。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鉴于在资
金缴纳、权益登记过程中,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向 1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23,100 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6.423 元/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8 年 8 月 29 日。
  6、2019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6.63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及其股份数量,同意拟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8、2019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9、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及其授予价格,同意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0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5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7.777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7月20日,上市日为2018年8月29日,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即将于2020年8月29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除限售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

      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为133,311.57126万元,较2017
      低于40%。                                    年营业收入增长58.51%,公
                                                    司业绩指标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

 4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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