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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中精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2-10

凯中精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2209/FY/2021-623
致: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载了《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9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规划四路 1 号公司办公楼 5 楼会议室召开,经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吴琪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
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0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4,950,121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42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非关联股东共 10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5,972,804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0,922,925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47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0,774,404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29 %。

  关联股东吴瑛女士、汪成斌先生出席会议并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 89,184,784 股。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序号                            议案名称

 1.00  《关于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因审议事项与出席监事有关联关系,需回避参加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由本所律师和三名股东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对于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 89,184,784 股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0,671,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02 %;
反对 2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98 %;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523,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7.6685 %;反对 25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331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 89,184,784 股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0,671,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02%;
反对 2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9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523,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7.6685%;反对 25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33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 89,184,784 股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0,671,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02%;
反对 2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9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523,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7.6685%;反对 25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33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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