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1 证券简称:凯莱英 公告编号:2022-015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912号)的核准,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10,178,731.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227.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310,571,937.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35,611,280.94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74,960,656.06元。截至2020年9月23日止,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100Z0073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在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产能布局前提下,为确保募集资金的高效使用,公司拟对“创新药CDMO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变更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将用于本次拟新增募投项目 “药物综合性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相关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告信息。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凯莱英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7040078801200001630,截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药物综合性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林、李兴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30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在北京市进行仲裁。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