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2018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邝艳因2020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不符合解锁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2、《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王峰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3、《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朱达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4、《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现有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获授限制性股票 211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389,400 股。因此,我们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独立董事: 张 昆 王青松 李家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