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股息政策
笫一章 目的
第一条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H股发行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旨在载列本公司就宣派、派付或分发其纯利予本公司股东作为股息时拟应用的原则及指引。
笫二章 原则及指引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采纳的股息政策为,在建议或宣派股息时,本公司应维持足够现金储备,以应付其资金需求、未来增长以及其股权价值。
第四条本公司没有预先厘定的派息率。
第五条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实行合理的派息政策。
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所有适用法规及以下第七条中的因素,本公司的股息分派由董事会酌情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在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有权宣派及分发股息予本公司股东。
第七条董事会在考虑宣派股息时,应同时考虑下列有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的因素:
经营业绩;
现金流及财务状况;
营运及资本开支要求;
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厘定的可供分派溢利(以
较低者为准);
市场状况;
本公司的业务战略及预测;
本公司的合约限制及责任;
税项;
监管限制;
现金需求及可动用性;及
董事会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适用规定,本公司只有在作出以下拨备之后,方可分派股息:[请德恒团队审阅并确认]
弥补累计亏损(如有);
将相等于本公司按中国会计准则及规定厘定的税后收入的 10%拨入法
定公积金;及
根据股东大会上本公司的股东批准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拨款。
第九条视乎本公司及本集团的财政状况以及上述条件及因素,董事会可在财政年度或期间建议及/或宣派下列股息:
中期股息;
年度股息;
特别股息;及
任何董事会认为合适的纯利分发。
董事会作出以上建议及/或宣派股息事项后,应当按规定对股息宣派事项进行公告。
第十条 任何股息宣派及派付均须由股东大会批准,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
准的任何股息宣派及派付不得超过董事会建议的金额。
第十一条经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可以合适的形式宣派及派付股息,包括现金或代息股份。
第十二条任何在适用的有关时效期限届满后未被领取的股息应根据《公司章程》或所适用的规定被本公司没收。
笫三章 政策检讨
第十三条董事会将在有需要时检讨本政策。
笫四章 监察及报告
第十四条本政策的摘要将于本公司的年报内披露。
笫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本政策未尽事宜或与本政策生效后现时有效或不时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政策,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于本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