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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莱英:《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政策》(H股发行后适用)

公告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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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笫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H股发行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公司奉行向股东公平披露资料和与股东坦诚沟通的基本原则。本政
策所载条文旨在确保本公司股东,包括个人及机构股东(以下统称“股东”),及在适当情况下包括一般投资人士,均可适时取得全面、相同及容易理解的本公司资料(包括其财务表现、战略目标及计划、重大发展、管治及风险概况),一方面使股东可在知情情况下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也让股东及投资人士与本公司加强沟通。就本政策而言,“投资人士”包括本公司的准投资者,以及就本公司表现进行报告及分析的分析员。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持续与股东及投资人士保持沟通,并定期审阅股东
通讯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第四条 本公司保持坦诚沟通的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向股东及投资人士传达信
息,包括将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年度股东大会及其他可能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料及通知,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255676482 v1

则》等监管要求刊发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他公司刊物登载在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或本公司网站。

                            笫二章 通讯途径

    第五条 股东大会

    (一)    股东可参与股东大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
投票。

    (二)    本公司将对股东大会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鼓励股东参与。

    (三)    本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大会的开会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
《香港上市规则》及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如有需要会作出改动,以确保其切合股东需要。

    (四)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席或他们的代
表人)、适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外聘审计师及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士应出席股东大会回答股东提问。

    (五)    有关通函及会议材料将根据《公司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提前发送给股东。

    第六条 股东查询

    (一)  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应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提出。
    (二)  股东及投资人士可随时要求索取本公司的公开资料。

    (三)  股东可随时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查询(包括对本政策的任何
疑问),要求索取已公开的信息,以及提供意见及建议。此等问题、要求及意见可255676482 v1

邮寄至本公司总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三街 6 号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收)或本公司香港营业地点(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248 号大新金融中心 40楼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秘书收)。

    (四)  为了促进及时有效的通讯,股东宜向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提
供其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

    第七条 公司网站

    (一)  本公司网站(www.asymchem.com)专设投资者关系栏目。网站上登
载的资料定期更新。

    (二)  本公司发送香港联交所网站予以披露的资料也会随即登载在本公司
网站。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通函、股东大会通知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  从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及刊物。

    第八条 与资本市场的沟通

    (一)  本公司会举办各种活动,包括为投资者/分析员举行简介会及与其单
独会面、巡回推介、传媒访问及投资者推广活动等等,以促进本公司与股东及投资人士之间的沟通。

    第九条 本公司之指定人员但凡与投资人士、分析员、传媒或其他外界相关人
士联络接触或沟通对话,均须遵守有关规则和本公司信息披露政策下的披露责任及规定。

    第十条 股东私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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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明白保障股东私隐的重要性,除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外,不会在获得股东同意前擅自披露股东资料。

                              笫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与本政策生效后现时有效或不时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政策,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政策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本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
资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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