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提名政策
笫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和<企业管治报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H股发行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则》(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规则》”)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旨在:
(一) 载列本公司提名及委任董事的准则及程序;
(二) 确保本公司的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成员具备切合本公司业
务所需的技巧、知识、经验及多元观点;及
(三) 确保本公司的董事会的持续性及维持其领导角色。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将其甄选、提名及委任本公司董事的责任及权力授予本公司提
名委员会。在不影响提名委员会于其职权范围内所列出的权力及职责下,甄选并委任董事的最终责任由全体董事承担。
笫二章 董事的提名及委任
第五条 在评估及挑选候选人担任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考虑下
列准则:
(一) 品格与诚实。
(二) 资格,包括专业资格、技巧、知识及与本公司业务及策略相关的经
验,以及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所提述的多元化因素。
(三) 为达致董事会成员多元化而采纳的任何可计量目标。
(四)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董事会需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以及
参考《香港上市规则》内列明候选人是否被视为独立的指引。
(五) 候选人的专业资格、技巧、经验、独立性及多元化方面可为董事会
带来的任何潜在贡献。
(六) 是否愿意及是否能够投放足够时间履行身为董事会成员及担任董事
会辖下委员会的委员的职责。
(七) 提名为董事的候选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 《提名委员会规则》以及其它可适用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八) 其他适用于本公司业务的其他各项因素,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可
在有需要时修订有关因素。
第六条 委任新董事
(一)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在收到委任新董事的建议及候选人的个人
资料(或相关详情)及被提名人的同意后,依据上述准则评估该候选人,以决定该候选人是否合资格担任董事。
(二) 如过程涉及一个或多个合意的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根
据本公司的需要及每位候选人的证明审查(如适用)排列他们的优先次序。
(三) 提名委员会随后应就委任合适人选担任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如
适用)。
(四) 就任何经由股东提名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选举为董事的人士,提名
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依据上述准则评估该候选人,以决定该候选人是否合资格担任董事。
(五)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就于股东大会上委任董事的提案向股东提
出建议(如适用)。
第七条 于股东大会上重选董事
(一)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检讨退任董事对本公司的整体贡献及服务,
以及在董事会的参与程度及表现。
(二)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亦应检讨及确定退任董事是否仍然符合上述
准则。
(三)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就于股东大会上重选董事的提案向股东提
出建议。
(四)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委任或重选某人士为董事,有
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将会按《香港上市规则》及/或相关适用法律及规则要求载列候选人的有关资料。
(五) 若本公司股东提名候选人参选为本公司董事,应遵守本公司股东提
名人选参选为本公司董事的程序。
笫三章 监察与检讨
第八条 本政策的摘要,包括提名程序及获采纳的董事选拔及提出建议的过程
和准则,应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予以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将会定期为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及组成及本政策举行检讨,
并在有需要时向董事会提出修订建议,以完善企业策略及切合业务需要。
笫四章 附则
第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与本政策生效后现时有效或不时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提名委员会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政策,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