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1 证券简称:凯莱英 公告编号:2021-072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6 月 18 日至 2021 年 6 月 2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
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公告》,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权益分派实施,每 10 股派现金 6.00 元,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价格由 186.12 元/股变为 185.5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授予价格调整
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7月13日实施完毕,2020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242,626,6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若在本计
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P=P0-V=186.12-0.60=185.52 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对 2021 年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事项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9 号》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