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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中科: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5

东方中科: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3-053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拟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35 万份。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35 万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2、2020 年 5 月 13 日,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同
意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20〕55 号),原则同意东方中科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员
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2020 年 5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6、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2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95.9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
授予价格 11.71 元/股,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24
日。

  7、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4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87 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价
格 23.41 元/份,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7 月 28 日。

  8、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预留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9,700 股,其中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45,000 股,回购价格为 11.7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完成回购注销。

  9、2021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
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
议。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10、2021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
成向 10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授
予价格 16.05 元/股,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
  11、2021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7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14.00 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预留
授予价格 32.10 元/份,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
  12、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对《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3.41 元/份调整为 23.20 元/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2.10 元/份调整为 31.95 元/份;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同意公司注销 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9 万份,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导致第一个行权期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0.5940 万份,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 9.594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8 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 58.1460 万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7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3.1785 万股。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解除限
售的股份已于 2022 年 8 月 1 日上市流通。本次股票期权已采取自主
行权模式,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2 年 8 月 25 日(含)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含)。

  二、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目前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3.35万份。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就上述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律师意见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及《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此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并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注销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合计3.35万份。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注销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核实确认,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激励计划》以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对上述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的原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注销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本次注销的数量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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