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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中科: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6

东方中科: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2-034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2、2020 年 5 月 13 日,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同
意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20〕55 号),原则同意东方中科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员
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2020 年 5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6、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2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95.9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
授予价格 11.71 元/股,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24
日。

    7、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4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87 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价

格 23.41 元/份,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7 月 28 日。

    8、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预留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9,700 股,其中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45,000 股,回购价格为 11.7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完成回购注销。

    9、2021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
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
议。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10、2021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10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授
予价格 16.05 元/股,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
    11、2021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
向 7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14.00 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预留
授予价格 32.10 元/份,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
    12、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对《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59,463,156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 元人民币(含税)现金。2021 年 6 月 1 日,
公司发布了 2020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确定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为:2021 年 6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 年 6 月 7 日。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总股本
318,168,998 股(不包含拟注销股份)为基数,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
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5 元人民币(含税)。2022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发布了 2021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根据公司最新
股本对分配方案进行了调整,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05,348,34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 元人民币,确定本次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 6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 年 6 月
17 日。


    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应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结果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董事会拟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3.41-0.06-0.15=23.2 元/份。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2.10-0.15=31.95 元/份。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
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事项发表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调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相关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关于调整事项发表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符合相关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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