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公司投资设立的共青城储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储兴基金”)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储兴基金的投资方向,帮助公司获取新业务发展机会和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直接持有储兴基金 99.90%的份额,公司对该投资基金具有控制权,并且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表报范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兵先生为成都川商陆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川商陆号”)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刘兵先生和川商陆号为储兴基金和公司关联人,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刘兵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刘云华女士和董事、总经理刘义先生之弟,董事会在表决通过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兵先生、刘云华女士、刘义先生依照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同时也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储兴基金参与本次对外投资。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盛毅 、严洪、罗宏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