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承诺及相关资料,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兵先生、刘云华女士、刘义先生、岳清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基于以上因素,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刘兵先生、刘云华女士、刘义先生、岳清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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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候选人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承诺及相关资料,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严洪先生、罗宏先生、盛毅先生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严洪先生、罗宏先生、盛毅先生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均未超过 5 家。
罗宏先生为会计学专业博士、教授,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严洪先生、罗宏先生、盛毅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以上因素,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严洪先生、罗宏先生、盛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会候选人提交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盛毅、严洪、罗宏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