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0-038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和预留授
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6 名(首次激励对象 87 名,预留激励对
象 29 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22,939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98,10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224,8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6名(首
期激励对象 87 名,预留激励对象 29 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22,939 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98,10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224,8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
见。
2、2018 年 3 月 30 日至 2018 年 4 月 11 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
异议。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崇
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8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18 年 6 月 6 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向 113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975.4 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19 年 3 月 26 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向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204.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19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 100 名首次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的 755,772 股限制
性股票流通上市。
10、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993,228 股限制性股票,
并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完成相关回购注销手续。
11、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因存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等不符合激励的情形,董事会及监事会均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19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634,000 股限制性股票,
并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完成相关回购注销手续。
13、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与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及比例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2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满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40%
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与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及比例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
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3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 30%
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36个月后
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40%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23 日,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6
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2 月 15 日,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26 日。即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自本公告日起可
按规定比例解除限售。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序 解除限售的条件 成就情况
号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该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1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2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情形,满足解除限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售条件。
情形的;
5、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
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8 年-2021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
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
3 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