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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4-12-31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收益的金额;

    (三)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四)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
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增持本公司股份行为,
应当按照深交所股份变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照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如需对本办法进
行修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所有。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