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
期五)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 8 号云南红塔塑胶
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Paul Xiaoming Lee 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99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77,754,561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8,708,604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69,045,957 股),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数量 201,094,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51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81 人,代表股份数量
203,959,4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474%。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85 人,代表股份数量 90,414,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0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6,327,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5.3768%;反对 15,081,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3.7232%;弃权 3,645,48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9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71,687,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9.2881%;反对 15,081,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6.6799%;弃权 3,645,48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5,739,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5.2316%;反对 19,313,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4.768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71,099,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8.6377%;反对 19,313,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1.3606%;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1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5,739,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5.2316%;反对 19,313,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4.768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71,099,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8.6377%;反对 19,313,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1.3606%;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1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5,739,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5.2316%;反对 19,313,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4.768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71,099,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8.6377%;反对 19,313,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1.3606%;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1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5,746,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5.2333%;反对 19,306,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4.7664%;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71,106,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8.6452%;反对 19,306,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1.3532%;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17%。
6、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5,038,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9.9961%;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0.0035%;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0,398,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25%;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8%;弃权 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17%。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5,030,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9.9943%;反对 21,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0.0054%;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0,391,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43%;反对 21,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40%;弃权 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何佳欢律师、孟怡律师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