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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股份: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6

红墙股份: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3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2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2、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布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的公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 2020
年 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3 月 8 日。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
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

    5、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
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完成了向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90 万份股票期权的首次授
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红墙 JLC2,期权代码:037857,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6.68 元/股。

    6、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进行了审核。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由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易莉莎、朱淑光、张国平、罗贤红等 4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6.97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由 54 人调整为 50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71.53 万
份调整为 164.56 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且流程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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