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ST 恒久 公告编号:2023-055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修订内容,公司对原《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 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有限责任 律法规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为发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起设立;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并取
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用代码:91320500737061190F。 91320500737061190F。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火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火炬
炬路 38 号 路 38 号
邮政编码:215009 邮政编码:215011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因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 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销。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
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
定外,不得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