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GoldengreenTechnologiesLtd.)
(注册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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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3,00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发行股数 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
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7.71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8月2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000万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和董事、副总经理兰山英、董事余
仲清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
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自
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控制的企业恒久荣盛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
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
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余荣清、兰山
英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
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公
司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1-1-2
公司自然人股东孙忠良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
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
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6个月后的
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
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董事、副总经理张培兴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
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在苏州恒久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
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
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苏高新、昌盛阜、辰融投资、北京邦诺、安益文恒、亨通永源,
自然人股东赵夕明、顾文明、陈亮、刘瑜、宋菊萍、裘亦荷、王
新平和沈玉将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
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现已持有的
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公司(本人)持有的苏州
恒久股份。
自然人股东闫挺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
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
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关联自然人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6
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
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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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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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一)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股利分配要求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须兼顾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