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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7-25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GoldengreenTechnologiesLtd.)
     (注册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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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一)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股利分配要求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须兼顾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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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机制、制定和执行: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并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还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同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外部监事意见、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意见汇总后及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以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参考,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详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仅有现金分配方式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包含股票分配方式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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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以及调整的原因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详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该议案应当经全体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计划
    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考虑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三)长期回报规划
    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订了《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分红回报规划》,并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原则为: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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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3、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果本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2014年4月8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所有者权益为298,075,537.39元,其中未分配利润139,627,604.90元。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201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司以2015年末总股本9,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1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900.00万元。2016年2月现金分红已实施完毕。分配完成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减少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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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及其关联自然人董事、副总经理兰山英、董事余仲清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控制的企业恒久荣盛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余荣清、兰山英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公司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