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Suzhou Goldengreen Technologies Ltd.)
(注册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 3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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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 行 概 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股份(包括公开发行
的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 25%。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根据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及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合理确定, 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 2,000 万股,同时应符合我国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其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
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和董事、副总经理兰山英、董事余
仲清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 也不由
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 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自
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苏州恒久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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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控制的企业恒久荣盛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
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 也
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余荣清、兰山
英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公
司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苏州恒久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自然人股东孙忠良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 也不由
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 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
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
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董事、副总经理张培兴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 也不由
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 在本人在苏州恒久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
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
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苏州恒久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苏高新、昌盛阜、辰融投资、北京邦诺、安益文恒、亨通永源,
自然人股东赵夕明、顾文明、陈亮、刘瑜、宋菊萍、裘亦荷、王
新平和沈玉将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
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现已持有的
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公司(本人)持有的苏州
恒久股份。
自然人股东闫挺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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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 也不由
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 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
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 25%;关联自然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
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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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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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
意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一)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8 日召开了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了 《公
司章程(草案)》,对公司股利分配要求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须兼
顾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
分红。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 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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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
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5、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机制、制定和执行: 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并说明
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还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同时,应充分考
虑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外
部监事意见、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意见汇总后及时提交给公司
董事会,以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参考,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详细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议案时, 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仅有现金分配方式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包含股票分配方式的
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6、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
果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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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并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
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 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
和说明。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
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