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
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银行保险机构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 司治理准则》2021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 年施行
“《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农村商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其
“《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 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在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
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 删除,调整至第四章党组织(党 《银行保险机构公
动。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是本行法人 委)。 司治理准则》第二
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本行中 章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十四条 本行党委应保证党和国家
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上
级党委重大战略决策及重要工作部
署;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及涉及职工切身利 《银行保险机构公
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领 删除,调整至第四章党组织(党 司治理准则》第二
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 委)。 章
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支持职
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本行实行“双
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人员管理
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和董事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通过法
定程序可交叉任职。本行应为党组织
机构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行或本行的子公 《上市公司章程指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引(2022 年修订)》等形式,对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 第二十一条
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业务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行根据业务需要,依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银行
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银行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 (一)公开发行股份;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上市公司章程指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引》第二十二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本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本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本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导致股本的增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
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 第二十八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二)要约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章程指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依照 引》第二十五条
式。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依照 务。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务。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 项规定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议。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 会决议。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
项、第(五)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
会会议决议。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法》第一百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 议。 四十二条第二款、
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 《上市公司章程指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引》第二十六条
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和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第(四)项情形的,应在 6个月内转 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和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第(四)项情形的,应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 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
转让或者注销。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
票,自本行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 票,自本行成立之日起 1年以内不得
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 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 原《中小板上市公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 司规范运作指引》,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已废止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离职六个 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在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挂牌交易出售本行股票占其所持本 市前已经做出承诺的股东,按照孰严
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原则执行。其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在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理人员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市前已经做出承诺的股东,按照孰严 拒绝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原则执行。其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前做出的承诺。
理人员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拒绝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做出的承诺。
第三十八条 本行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删除 原《中小板上市公
(主动退市除外),本行股票进入全 司规范运作指引》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2.1.10,已废止
本条规定不得被修改。
新增第四章 党组织(党委)
第三十六条 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江
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
书记一名,党委副书记和其他党委委
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本行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三十七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等党内法规制度履行以下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