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 年 3 月)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法》、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经中国人民银 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经中国人民银
行(银复[2001]198 号)文批准,由 行(银复[2001]198 号)文批准,由
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 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
--
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 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
本行目前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行目前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并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登记,并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0000732252764N 的《营业执 为 91320000732252764N 的《营业执
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
第十三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
要,经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
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会(下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
(下称“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在 --
可在境内外依据我国和相关国家或
境内外依据我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
地区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分支机
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构。
第二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 第二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
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已取得监管机构批
与贴现; (三)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复文件
与贴现;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务,证券基金销售,代理发行、代理
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
服务与担保;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与担保;
(五)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六)从事同业拆借; (五)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七)提供保管箱服务; (六)从事同业拆借;
(八)外汇存款; (七)提供保管箱服务;
(九)外汇贷款; (八)外汇存款;
(十)外汇汇款; (九)外汇贷款;
(十一)外币兑换; (十)外汇汇款;
(十二)结汇; (十一)外币兑换;
(十三)售汇; (十二)结汇;
(十四)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三)售汇;
(十五)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十四)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十五)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
第三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 5%以 日起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 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
入之日起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之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证券法(2019 年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修订)》第四十四条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制。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第五十九条 本行股东大会由全
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第五十九条 本行股东大会由全 ……
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法行使下列职权: 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章程指
资计划; 本行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引(2019 年修订)》
……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
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
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六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 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
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上市公司章程指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引(2019 年修订)》
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方式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形式召开。现场 第四十四条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参加。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票表决权。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
票表决权。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本行应当 《证券法(2019 年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予以配合。征集投票权无最低持股比 修订)》第九十条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本行应当 例限制。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予以配合。征集投票权无最低持股比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
例限制。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上市公司章程指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引(2019 年修订)》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第八十九条
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