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2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厦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厦
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502007516215965。 913502007516215965。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
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
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
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
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
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
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进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
规定外,公司不得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
改。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 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