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7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年 2 月 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经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2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个月以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4 年 2月 19日首次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 55,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3%,最高成交价为 7.85 元/股,
最低成交价为 7.60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421,190.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上限12 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本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