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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1

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2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10日(星期二)下午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9日—2018年4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

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9日

下午15:00—2018年4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365号公司

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分别代

表 14 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 88,984,4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908%。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8名股东),

代表股份数量88,69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45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数量

290,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7%。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数量6,184,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5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朱建先生、沈田丰先生和吴建华先生向股东大会进行了述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2%;反

对19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142%;弃权100,197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2%;反

对19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142%;弃权100,197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2%;反

对19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142%;弃权100,197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2%;反

对19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142%;弃权100,197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2%;反

对19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142%;弃权100,197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2%;反

对19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142%;弃权100,197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2%;反

对19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142%;弃权100,197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8,6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2%;反

对19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142%;弃权100,197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九)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8,6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32%;反

对19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142%;弃权100,197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栋民、俞卓娅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