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天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3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7 号),核准新疆天顺供应 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987,200 股新股。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5 月
完成了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本
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4,200,191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71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184,236.61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3,343,368.2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840,868.40 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
字[2021]第 12-100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
司会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 以及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
用途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108288655757 26,384,236.61
新疆天 乌鲁木齐市
顺供应 分行 补充流动
链股份 交通银行股 资金
有限公
司 份有限公司 651651008013000786308 20,000,000.00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公司与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分行(合称“乙方”)和承销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称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
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
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军、谷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按正常账户查询操作流程审核申请资料无误后,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
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6.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中联系方式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
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9. 甲方在乙方所开立的监管账户为非通兑账户,该监管账户不得开立企业网银、电话银行、自助设备或其他电子渠道方式支付业务;甲方不得向第三人
签发不符合监管用途的汇票、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等支付凭证。若甲方未按
照本协议约定将加盖预留印鉴的付款凭证交存开户网点柜台以外的其他银行办
理提示付款业务,票据或票据影像经过传递回到乙方后,乙方有权按规定办理
正常付款业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未按照
本协议约定未通过开户网点柜台办理划款业务,而是通过其他电子渠道支取、
划转账户内的资金,造成账户内款项被支取或划转,乙方不承担责任,同时视
甲方违约。甲方账户如有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等,乙方需按有权机关
要求正常办理相关手续,不受监管账户条款约束。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