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天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0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5月25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5月25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4,6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2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8,961,600元。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4,6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08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7月1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7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公司控股股东天顺有限承诺: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天顺股份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丧失对天顺股份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公司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马新平、赵素菲均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个交易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4、发行人控股股东天顺有限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天顺股份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天顺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天顺有限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回购及购回价格为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后,上述减持底价将由7.6元/股调整为7.48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52号证券投资部
咨询联系人:顾永新、高翔
咨询电话:0991-3792613
传真电话:0991-3792602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3、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