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8 证券简称:帝欧家居 公告编号:2020-129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2、第三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60 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54,441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79%。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60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54,4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9%。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形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4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总数为 3,791,000 股,占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总股本(86,377,358 股)的 4.39%。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33 元/股。
5、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6、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安排:
在解除限售期,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40%
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30%
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30%
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 2017 年 8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17 年 9 月 13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2017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监
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7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7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17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成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的总人数为 64 人,授予的股票总数为3,791,000 股,占本次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总股本的 4.39%,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为 2017 年 9 月 28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本次限制
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86,377,358 股增至 90,168,358 股。
6、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133,365,1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权益分派方
案实施后,公司向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91,000 股增加至
6,444,700 股。
7、2018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 2018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226,720,751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根据《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向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444,700 股增加至 10,955,990 股。
8、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4 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64,712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7.38 元/股。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书。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回购注销手续已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019 年 6 月 25 日的本公司公告。
10、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
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17 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20 年 11 月 13 日-2021 年 11
月 12 日),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即
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自2020年11月13日起按规定比例解除限售。
2、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的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