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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洁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5-13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Monarch Sanitary Ware Co.,Ltd
          (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1-2-1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
(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承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
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对因此而
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公
司将按照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前20个交易
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回购价格,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回购原转让
的限售股股份,并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将按照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前2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回购价格购回全部已经出售的原限售股股份,
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数量将
进行相应调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在未查明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先于其他赔偿主体赔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
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进、陈伟和吴志雄分别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
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朝容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
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陈安、阙再伟、黄廉、赵小松分别承
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
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文景九鼎、永乐九鼎和含光九鼎分别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
外,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革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
人2015年5月1日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延期,经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延期,经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次延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依其所持
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拟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
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
(上市后适用)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根据当
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5
元;
    (3)公司当年现金净流量占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50%。
    2、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同时具备前款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3、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公司可
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以下两种情况
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注册资本100%时,可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的分配
方式。
    (六)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