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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9

第一创业: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披露、归档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同样适用本制度(以下统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做好内幕信息甄别和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相关单位的负责人是其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示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和准则、公司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发生公司被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合并、分立,
股份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高比例送转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披露重大事项前,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以下主体应当在获悉内幕信息当日组
织各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一)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并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书面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除前款规定外,《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填报内容
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要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提示注意保密、禁止内幕交易等事项。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要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透露、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所有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的资料和载体均应妥善保管,不得外借、调阅、拷贝。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外部单位和个人无法律依据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
拒绝提供。但是,法律法规和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工作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
和准则、公司制度,或者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行为,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工作岗位、降级、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可以并处减发浮动工资、减发奖励或奖金、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分。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公司制度,或者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行为,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公司同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或执法部门。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签订保密文件、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明
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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