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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9

第一创业: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保障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准则,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法律法规和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自愿披露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员工;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的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二节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并应
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经登记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在其他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在规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应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第十八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法律法规和准则、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称“交易”是指: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出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二)项所述“对外投资”不包括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投资;第(六)项所述“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应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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