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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嘉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8月)

公告日期:2024-08-19

世嘉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8月) PDF查看PDF原文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等有关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有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职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如《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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