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5 证券简称:永和智控 公告编号:2022-036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签署《担保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保障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顺利
获取银行贷款,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应雪青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签署了《担保合作
协议》。该协议约定,关联自然人应雪青向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保证担保,公司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担保费率向应雪青支付担保费用,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公司支付的担保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应雪青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系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签署<担保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应雪青,住所:浙江省台州市,系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2、履约能力分析
应雪青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履约实力,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协议。
经查询,应雪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应雪青签署的本协议的交易定价,依据了市场化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并参照市场公开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担保方):应雪青
乙方(债务人):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为支持乙方及乙方控股公司顺利获取银行的贷款,甲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公司的银行贷款(以下简称“主债权”)提供有偿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担保意向及被担保主体
1.1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确定的原则,为乙方及/或乙方控股公司(以下称“债务人”)的银行融资提供保证担保。乙方明确知悉,本协议之约定不构成对甲方的强制性义务,即甲方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作出提供或不提供担保的决定。
1.2 如甲方同意提供担保的,则具体的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间等,均以甲方自行和融资银行签署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担保费用及支付
2.1 担保费用计费方式:
(1)对于仅由甲方提供保证担保而取得的贷款,甲方按年费率 2.5%年收取担保费。
(2)对于既有甲方提供保证担保,也有其他担保方式(非甲方提供)而取得的贷款,甲方按年费率 2%收取担保费。
2.2 每三个月结算一次担保费,由接受担保的债务人按本协议确定的原则自行和甲方结算并支付担保费,即在每三个月(以下称“结算周期”)完结后的次月
10 日前进行对账及付款(首次结算周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次日(含当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对账及付款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0 日之前,以此类推)。各结算
周期内各债务人每笔担保贷款分别计算应支付的担保费,具体计算公式为:
单笔贷款担保费=贷款金额*年费率/360*贷款存续时间(按日计算)
例:乙方在甲方担保下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取得一笔 300 万贷款,对应担保
年费率为 2.5%,该贷款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到期,则乙方应支付该笔贷款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共计 45 日,如实际乙方提前或延期还款的,
则相应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担保费,具体费用为:
该笔贷款担保费=3,000,000*0.025/360*45=9375 元
结算周期内实际发生的各笔贷款担保费之和即为该结算周期被担保的债务人应支付的担保费。
2.3 本协议生效前经甲方担保且债务人已取得但尚未到期的担保贷款,其担保费从本协议生效之次日开始计取;本协议生效后经甲方担保的新增担保贷款,自债务人取得银行放款之日起开始计取。
2.4 本协议有效期为生效后一年,本协议到期后尚未归还的担保贷款的后续担保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予以约定。
2.5 双方确认,尽管有本协议前述约定,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2 甲方有权视情况自愿作出是否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如融资银行不认可甲方担保或甲方视情况不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均不构成甲方违约。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
4.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经乙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4.2 本协议效力及于乙方控股公司,即乙方控股公司在本协议确定的条件下接受甲方担保可直接按本协议执行。
五、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可为公司经营业务开展所需的融资事项提供保障,有助于公司顺利取得银行贷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2年1月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永和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科技”)与关联自然人应雪青控制的制霸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霸科技”)签署了《厂房租赁合同》,永和科技将部分厂房租赁给制霸科技,租赁期限一年,租金180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已累计发生租金金额60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应雪青及其控制的法人组织2022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公司融资事项提供保障,有助于公司顺利取得银行贷款。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交易对手履约能力较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签署<担保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取得我们的事前书面认可。本协议的签订,可为公司经营业务开展所需的融资事项提供保障,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定价参照市场公开价格并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公司本次与关联自然人签订的《担保合作协议》的签订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应雪青签署《担保合作协议》。
八、备查文件
1、《永和智控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永和智控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永和智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签署<担保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担保合作协议》;
6、《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