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 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 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 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利润分配
第三节内部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 知
第二节公 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广东通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91442000617978068F。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383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50 万股,其中新股
发行 3,000 万股,老股转让 750 万股,并于 2016 年 3 月 28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TONGYU COMMUNICATION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二路 1 号,邮政编码:
52843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205.696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至永久。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塑造通宇品牌 真诚服务社会”,追求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国内外天线、微波技术的领跑者,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为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收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发、生产、销售:天线、射频器件、微波设备、光电子器件、通信系统设备、信号放大设备、信号测试设备、信号发射接收及处理设备、电子产品、馈线及电器配件(上述产品不含卫星接收设备)、开关电源、充电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电池、智能设备及配件、换电设施及其相关技术的开发;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承接通信铁塔工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通信设备安装及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建筑业(通信工程);通信设备租赁;通信网络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其在广东通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
的截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其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净资产超
过认购股份部分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 占总股本的
(万股) 比例(%)
1 吴中林 4683.9299 57.12
2 时桂清 3122.62 38.08
3 中山市宇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9.1774 3.16
4 唐南志 12.4905 0.15
5 刘木林 10.9291 0.13
6 彭蛟 10.9291 0.13
7 余波 9.3679 0.11
8 方锋明 9.3679 0.11
9 魏晓燕 8.5872 0.1
10 袁洁新 7.8065 0.1
11 丁勇 7.0259 0.09
12 陈红胜 6.2452 0.077
13 高卓锋 4.6839 0.06
14 涂红星 4.6839 0.06
15 石磊 3.9033 0.05
16 赵锐 3.1226 0.04
17 付香芽 3.1226 0.04
18 周力 3.1226 0.04
19 王东 2.342 0.03
20 余国生 2.342 0.03
21 屈亮 2.342 0.03
22 王周龙 2.342 0.03
23 李俊华 2.342 0.03
24 杨晨东 2.342 0.03
25 吴中魁 2.342 0.03
26 林岗 2.342 0.03
27 王伟 2.342 0.03
28 谭柏青 2.342 0.03
29 张水波 1.5613 0.02
30 张利华 1.5613 0.02
31 张盛兴 1.5613 0.02
32 孙军权 0.7806 0.01
合计 82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205. 696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