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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宇通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3-16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3,750万股
             拟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
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网站(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作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2,000万股,本次拟首次公开发行3,750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15,000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中林、时桂清承诺: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承诺期满后,在
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
述发行价格也做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法人股东宇兴投资承诺:本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
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
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也做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机构投资者股东中科创投、祥禾投资、比邻投资和子瑞投资承诺:本企业
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之后,上述股份可以流通和转让。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5名股东刘木林、方锋明、陈红胜、杨晨东、李
春阳以及股东余波承诺: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前述承诺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直接持有的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
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也做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生职务变更、
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高卓锋承诺: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
为公司监事,前述承诺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所持公
司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其他股东魏晓燕、唐南志、石磊、林岗、李俊华、屈亮、吴中魁、张水波、
孙军权9名自然人股东承诺:作为公司股东,本人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2014年3月17日,公司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广东通宇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
以调整后的股票价格为基数),则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股价稳定措施实
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中林、时桂清承诺: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20个
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将于该情形出现5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
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对外公告,并于30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计划每
年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2、公司股份回购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
产时,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回购股
份的方案,回购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的股份
将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注销。公司计划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以及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该情形出现5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方案,并于30个交易日
内完成增持计划;计划每年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所
取得的税后收入的3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外部董
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
制人、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
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
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实际控制人合计增持金额上限(即人民币2,000
万元)减去其合计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支付其的分红。实际控制人
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3、公司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
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每名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年增持金额上限(即其上
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的税后收入的3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
权扣减其应向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
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
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及约束措施。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吴中林、时桂清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公司上市后派发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夫妻二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市
时股份总数的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本人未履行以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将在获得收入
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四、关于本次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
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