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
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广东坚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公司由广东坚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 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520851901。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520851901。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 3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坚朗路 3 号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
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秘书、财务总监。
新增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者注销。
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不得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的其他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定的其他权利。 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
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
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
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 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他关联方使用: 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
用;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汇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