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LUYAN(FUJIAN)PHARMACO.,LTD.
(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4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金祥、控股股东厦门麦迪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三态科技有限公司、吴金和(吴金祥之弟)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庄晋南、朱明国、吴巧勤、王晓宏、吴美萍、李卫阳、于锦、林琳和陈金龙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自厦门三态科技有限公司受让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厦门铭源红桥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泉州丰泽红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市红桥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晋江市红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泉州市红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家法人股东和张珺瑛等其他27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金祥、朱明国、雷鸣、杨聪金、蔡梅桢、郑崇斌、张珺瑛、李卫阳等8名自然人分别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相关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其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转让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6、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麦迪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金祥、朱明国、雷鸣、杨聪金、郑崇斌、张珺瑛、李卫阳等7名自然人分别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6年8月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则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7、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以及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财金函[2014]24号),由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可以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不分先后顺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2)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控股股东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但不超过50%。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人员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公司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相关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上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麦迪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金祥、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明国、雷鸣、杨聪金、郑崇斌、张珺瑛、李卫阳就公司稳定股价分别承诺:将根据《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各项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麦迪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泉州市红桥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晋江市红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承诺:将根据《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金祥承诺:将根据《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敦促厦门麦迪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有关稳定股价的承诺,如在审议回购股份事宜的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增持公司股票等。
三、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承诺
1、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减持承诺
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麦迪肯科技有限公司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其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的股份外,其预计在其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逐步减持完所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按减持时的资本市场情况确定。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泉州市红桥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晋江市红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的股份外,其预计在其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其中前12个月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则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若厦门麦迪肯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红桥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晋江市红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金祥、朱明国、雷鸣、杨聪金、郑崇斌、张珺瑛、李卫阳等7名自然人分别承诺:就其所持公司股份,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在相关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1、公司承诺:
(1)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2)如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关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3)如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工作日内,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2、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麦迪肯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承诺人不存在指使公司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公司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2)如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在相关监管机关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并于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公司股票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