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聘任副总经理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提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王坤女士、唐伟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王坤女士、唐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曾一龙、陈文正、王彩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