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凯龙楚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凌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业务持续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对上述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偿债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本次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后续将持续关注担保进展,督促上述控股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控制风险。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对公司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同时票据池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公司已建立良好的风控措施,开展的票据池业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
独立董事:刘捷、娄爱东、乔枫革、王晓清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