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其他信息: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关于本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附件1),并予以预先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实施减持计划时,由公司统一进行预先披露;在上述人员合计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由公司统一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由公司统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结果,并予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4个交易日前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2)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3)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给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理规则》及《业务指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
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数量变化的,可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一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